第一百六十九章 女检察官(1 / 2)
随着女公诉人的声音落下,检方关于森本第二项犯罪事实的举证也宣读完毕。相较于第一次检察厅的举证,这一次控方出示的证据更加严密,环环相扣,更让人难以进行反驳。在这出示的一个又一个的证据之中,森本套取公共研究资金,用作超额绩效工资发放的事显露无疑。
千贺子坐回到公诉席位上,轻轻扬起她的下巴,望着对面的辩护律师。她不相信那個北原律师,还能够像上次一样进行反驳。在今天的庭审里,她要彻彻底底地击溃森本的律师,让被告受国法严惩!
法庭内的不少目光顿时又汇聚到了辩护席这边。结城坐在旁听席的最角落,看到庭审的这一幕,纵是身为调查官的她,也感受到了来自检方的强大压力。她也不禁好奇起来,这位北原律师将会如何为被告来开脱。
在众人的注视之下,那位被告人的男律师从辩护席上站了起来。只见得他整理一下身上的领带,随即迈出脚步。下一秒,便听得北原的声音道:“辩护人,现对公诉人的第一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不知道为什么,明明刚才的那位女检察官还散发出强大的压迫气场。然而,这位辩护律师只是开口说了一句,整个法庭就变得鸦雀无声。这个年轻男律师的声音之中,竟似隐隐带着一股说不清的威严。
北原的手上拿着一本册子,缓缓将其打开,展示在众人的面前,“裁判长。这是涉案企业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的公司章程。其中,第六章——‘公司薪酬体系’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研究员绩效工资部分,需报薪酬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发放。”
“也就是说,涉案企业研究员的绩效考核结果,需先交由薪酬委员会进行讨论。该委员会对每一位研究员的绩效进行审查,确定其确系达到标准之后,才能按照上报的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换言之,被告人森本虽在涉案企业担任研究执行经理。其虽有经手发放企业工资事宜,但是,依据公司章程,握有最终权力决定事项的是薪酬委员会,而非我被告人森本。公诉人仅以被告人森本担任研究执行经理一职,便由此断定森本作为企业的工薪发放总负责人,是对事实的错误认知,与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不相吻合!”
千贺子听到这句话,立刻站了起来,针锋相对道:“京都大学工学部与仓桥会社签署的《项目研究合作协议》已经写得很清楚了。协议第二十条已经载明,双方协商指定人员担任研究执行经理,负责奖金事宜发放。辩护律师以所谓公司章程的条款来判定森本的职权,这才是与事实不符。”
千贺子早在之前便注意到了公司章程的这一规定,因此她已是作了充足准备。现在见到辩护律师的进攻思路在自己的意料之中,不由得更自信起来。
这位女检察官继续道:“尽管公司章程也对薪酬发放的权限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在此之前,仓桥会社并不是一间产研合办企业。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只是一般性的事务。在涉及到产研合办事项之中,应当以特别签订的《项目研究合作协议为准》为准,而并非以公司章程为准!”
千贺子朝北原发起了一番凌厉的反扑。的确,如果公司有关于产研合办事项的特别规定,那就应当适用特别的规定,而并非一般性的章程规定。
北原听到这一番话,只是笑了笑,开口道:“裁判长。我想提请法庭注意《项目研究合作协议》第五十六条。其中,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仓桥会社在转变为产研合办企业之后,其董事会、监事应当应当由不低于五分之二的大学人士担任。第五十七条进一步规定,项目研究合作协议具体有关规定,仓桥会社应当召开股东会,将协议中的规定转化为公司章程,并就待补充的细节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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