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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章 工会?工会还管这事?(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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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唐律师到底研究了个什麽,还是说盛名之下其实难副?

对面的张向楠则是越说越有劲,果然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算是唐律师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头举证质证阶段结束,没有一点意外,老周再次开口道:「下面开始法庭辩论,请原告代理人先发表意见。」

说着话,老周看着材料开始琢磨判决书怎麽写了,这种简单的案子,而且经过了仲裁庭,基本上他看到后就知道怎麽判了。

然而,老唐的第一句话,就把老周和张向楠的注意力都吸引了过来。

「我认为被告单方面辞退我方当事人的行为违法!「

一句话先声夺人,张向楠很是疑惑,你这举证质证被我完爆,啥证据都没,这麽说不是徒增笑柄吗?

连旁边的齐馨文都竖起耳朵,想听听唐律师到底有什麽样的理由。

原因很简单,因为被告方在辞退过程中,没有事先将辞退理由告知工会,而且,也未在我方提起诉讼前补正这一程式。」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丶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而在本案中,被告方所出示的所有证据,均没有任何能反应此程式的,因此可以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啥玩意?齐馨文听得一愣一愣的,这年头辞退人还和工会有关系?

或者说,工会居然还能管这种事?

别说现在的好多企业根本没工会,就算是有工会的企业,员工们也都知道一件事,那工会基本上的作用嘛,好像就是发个月饼什麽的。

除此之外,基本上就没用了。

但是呢,有工会的企业,其实作为工会会员的员工们都要缴纳会费的,而且我国有专门的《工会法》!

你要知道,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透过的法律所以工会组织其实很重要,也因此劳动合同法专门有规定,你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得给工会报一声,哪怕你是走个流程!

但是呢,现在很多人都刻意忽略了这点,以至于一些企业开除员工那叫一个肆无忌惮,想怎麽开就怎麽开。

那麽问题来了,如果企业没设立工会,怎麽办呢?

对面的张向楠在愣了好一会儿之后同样反应了过来,他意识到自己犯了一个大错,或者说他作为公司法务,直接把工会这个组织给抛到脑后了。

老周也是愣了一下才想了起来,这倒是有趣了,一向都是重实体而轻程式的唐方镜,这会儿居然开始从程式入手了。

「被告,你们公司的辞退行为有没有透过工会啊?

张向楠赶紧道:「这个,审判长,我们公司就没有设立工会,所以也没办法通知工会啊。」

这不是说我们不想透过工会,没有工会确实没办法,客观上无法完成,所以我认为这不应该是违法解除。」

一边说着,张向楠一边在脑海里开始疯狂回忆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他是真的记不起来哪个司法解释说有过规定。

好像只是劳动合同法订了这麽一个规定吧,

事实上张向楠还真的想对了,不管是老唐的前世还是今生,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有的呢认为说规定了要透过工会,你没建立,那就得透过其他手段来替代,比如开职工大会比如通知本地工会。

有的法院的看法和张向楠一致,但是更加详细,就是说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劳动合同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不建立工会也得通知,那就可以不通知,

也因此,对于这个问题,那判决看的你眼晕,不过有的省份透过地方规章的方式做了解答,比如前世的苏省。

在其本省的劳动条例里面明确规定,必须得通知工会,没得商量。

对此,老唐是支援前一种观点的,他也有自己的理由。

随即老唐开口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着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透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徵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他透过引「用最高法民庭编着的书籍观点来阐述这个规定的立法精神。

本来吧你说劳动合同法专门弄这个规定,就是为了让你们用人单位别那麽随便开人,这是立法的本意。

结果呢,你们直接不弄工会了,然后就不用通知工会,这完全和立法精神相悖,那这麽做肯定不对。

就算是走程式你也得给我走到位了,就算一百个劳动纠纷里面,有一个案子,本地工会愿意帮忙管一下,那也已经够了。

汉东省这边目前还没有过类似的判例,那麽他唐方镜就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顺便呢,把汉东这边的规矩立一立,最好能透过这个案子,促成汉东省本地规章制度的建立以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这也算是他的一些小愿望吧,案子赢了虽然有判例,但法官不一定会遵守判例,有规章制度在就好多了。

老周在上面埋头写着什麽,感觉唐方镜说完了,随即拾起头道:「那个被告呢,你们还有什麽要补充的?」

张向楠这边大脑都快乾冒烟了,但可惜他没开挂,不可能和老唐那样随便检索,只能摇摇头道:「没有补充的了。「

」只是我方认为这毕竟只是程式瑕疵,并不应该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这就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了,两边硬要说起来其实都有理由,也就是张向楠这边没把私法领域的那些原则说出来。

老周深呼吸一口气,随即道:「好了,那现在暂时休庭。

休庭了,齐馨文看着唐方镜的眼神已经带着憧憬,果然是唐律师,像是她这样的,以前根本不知道工会的作用。

另一边,老周已经将案子提交到了审判委员会,本来一个简易程序的案子,他一个人就能判。

但是现在不行了,汉东没有过先例,这个案子判下来很可能给汉东定调子。

以后最起码辞退人的时候,装样子也得装一下。

案子没有当庭宣判,老唐拎着手提包悠哉悠哉地出了法院,就在此时他被叫住了。

「唐律师,唐律师!」

老唐转过身来:「你有什麽事吗?

他听齐馨文说过,这个法务好像性格极其恶劣,之前还当着孟永齐的面挑畔。

然而,就看到对面的张向楠掏出了一张纸和一支笔,脸上带着某种表情道:「那什麽唐律师,您能给我签个名吗?」

啊啊?齐馨文目瞪狗呆,她刚刚都已经脑补好了整个画面,这个法务挑畔唐律师,然后被唐律师一顿愁。

结果你专门追上来是要签名的?

老唐脸上也有几分错,带着茫然他给对方签了名,然后就看到这位法务嘿嘿笑着离开了。

赶紧摇摇头,这年头的年轻人搞不懂,虽然他自己看上去也是年轻人,但他的心理年龄可是大的多。

一路回到了律所办公室另一边,孟永齐看着齐馨文给他发来的讯息,就像是遇到了时间停止技能一样,足足愣了一分钟。

那上面说,那个法务之所以挑畔他,就是为了见唐律师要签名,唐律师在庭审中说对方辞退行为没经过工会,还说了很多,看样子好像能赢。

他之前帮齐馨文出了钱,让齐馨文在庭审后给他说一声。

结果居然是这样,他孟永齐居然成了一块垫脚石。

他为什麽没想到工会这个规定呢但现实就是这样,假传万卷书,真传一句话,有时候就是那麽一层膜,捅破了就会感受到新天地。

光明区审判委员会又一次受到了煎熬,现在这都是幸福的烦恼了,以前没见过的案子,现在一个接着一个来。

但是又不好再请示,靠请示判案子,传出去都丢人。

在充分考虑了老唐的意见,参考了沿海省份的类似判决后,光明区审判委员会做出了决定,支援唐方镜的观点!

因为他们觉得对方说的更有道理,最起码立法本意就是如此,而作为法院这麽一个审判机关肯定是要明确一件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两天后重新开庭,老周宣读了判决书。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动辄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光明区法院这次的判决书特别长,用了很长的篇幅来进行说理,说明这麽判决的意义所在,并且强调了劳动领域的特殊之处。

这不是一句「私法中法无禁止即自由」就能反驳的。

和张向楠一起来的还有公司的一个副总,这会儿听着判决也是很懵,对方居然拿出了工会来扯大旗。

判决下来,公司当庭表示上诉,不过在老唐看来大机率就是走一走程式而已。

虽然这个案子没涉及到任务,但他还是打算发到网上,主要是在汉东这边造成更大的舆论,促进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

按照他的理解,法律最好不要存在模糊地带,就像是之前外卖平台的那些骚操作一样,你总得给人定个性,不能用一个「新业态」就能打发」

同志仍需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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